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债务?问律师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事情本身比较复杂,而是在举证证明的时候,没有证据支撑你所说的事实,光明刑事律师。因此,往往会出现很多让人不能理解的判决。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没有什么技巧呢?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往往有以下几个方法: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主要表现为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 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1)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光明刑事律师,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上述三种情况下,光明刑事律师,一方主张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且有证据支持的,法院会判决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文章开头举得小案例,即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妻子的一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恶意串通的,就可以不用担心多出来的债务了。 张承忠律师专业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委托和处理。光明刑事律师
问律师 婚前一方按揭房婚后双方还贷离婚怎么分 依据现行法理和现有的法律而言,婚前一方按揭购置房产,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离婚时房屋该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种情形: 办理婚姻登记之前,一方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且以个人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购置的房屋,并与婚前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将该房屋登记于个人名下,结婚登记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的,该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有益、处分的物权权利,当然,因购置该房屋而办理的银行按揭同样属于其个人债务。 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九条一款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作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婚前夫妻任何一方自按揭购置的房屋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起,已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 光明刑事律师张承忠律师专业于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处理。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是什么?问律师 1、双方自愿离婚; 2、当事人为合法夫妻、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双方已达成协议; 4、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单方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3、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问律师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深圳找专业打官司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
问律师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欠款不还,就找张承忠律师。深圳合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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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赵某与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卖方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案号:(2016 )京03 民终716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7.20 光明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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